班上同學可不要犯了
不要再影印課本囉~
還有我的高中同學們~
請小心,近幾年抓很嚴 揪咪^.<
著作權法
民國96年6月14日(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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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著作權之取得)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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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條 (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
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
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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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條之一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期限)
第八十五條及第八十八條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減。
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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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條第一款 (重製他人著作之處罰)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二條第一款 (公開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處罰)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轉載自維基文庫,來自中華民國法律。
講個故事:
在我國小的時候,
忘記我在學校做了甚麼,
我媽說了兩句話:「得饒人處人」、「人情留一線,日後好相見」
至今我仍銘刻於心呢~
我媽還說:「要玩輸了就不要哭,輸了不要不服輸說別人是自以為是所以害自己落敗」
